2024年7月25日09时42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大马—马腹(阴山)K7+80M(潘家沟安置点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彝良县“7.25”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王x辉驾驶机动车变道时,未让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邹x洪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4年7月25日,王x辉驾驶云C5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x兵)由新场街上往潘家沟方向行驶,当日09时42分许行驶至大马—马腹(阴山)K7+80M(潘家沟安置点路段),向左变道时与邹x洪驾驶的川Q92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王x兵现场死亡,驾驶员王x辉受伤,云C5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大马—马腹(阴山)K7+80M(潘家沟安置点路段),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新场街方向,西至潘家沟方向,南、北两侧均为居民房,南侧人行横道宽123cm,北侧人行横道宽180cm,道路全宽700cm,该路段为施工路段,道路中间有钢筋隔离,北侧路面不能正常通行,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川Q92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云C58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死者王x兵在交通事故中符合头部受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驾驶人王x辉之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列》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行人和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
驾驶人邹x洪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王x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邹x洪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王x兵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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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赵 浚
审核:王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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