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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4.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1-08 18:29:42

2024年4月13日14时44分,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彝镇线K25+200M(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熊家沟电站)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彝良县“4.13”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杨x聪驾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禁止标志、标线,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2024年4月13日,杨x聪驾驶云F8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彝良县洛泽河镇往奎香方向行驶,当日14时45分许行驶至彝镇线K25+200M(彝良县洛泽河镇熊家沟路段)处时,与对向刘x波驾驶的贵C6N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刘x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x波转院至昆明市延安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4月14日死亡。

该事故地点位于彝镇线K25+200M(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熊家沟电站)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彝良县龙街乡方向,北至彝良县城方向,东侧为河道,西侧为山坡,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F8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行驶速度约为68.84km/h。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死者刘x波符合全身多处受伤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出血、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驾驶人杨x聪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根本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杨x聪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刘x波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投稿邮箱|ztylwxb@163.com

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赵 浚

审核:王堂新

来源:彝良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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