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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1.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1-08 18:25:42

2024年1月11日16时52分,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吴家桥—红石岩K7+200M(彝良县角奎街道大河村烂告组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认定,彝良县“1.11”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文x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驾驶人蹇x春无过错;乘车人徐x燕无过错。

2024年1月11日,文x俊驾驶云CD91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由新场集镇沿吴红公路往彝良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6时52分许行驶至吴家桥—红石岩K7+200M处(彝良县角奎街道大河村烂告组路段)时,与对向蹇x春驾驶搭乘徐x燕的云CGY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乘车人徐x燕现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蹇x春受伤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2024年2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地点位于彝良县吴红路(吴家桥-红石岩)K7+2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彝良县城方向,西至昭通市方向,事故地点北侧为挡墙堡坎,南侧为河道,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全宽为730cm,道路北侧半宽332cm,视线良好。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D91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GY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D91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37km/h。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死者徐x燕符合胸部受伤造成血气胸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蹇x春符合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驾驶人文x俊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驾驶人蹇x春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乘车人徐x燕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文x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蹇x春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徐x燕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投稿邮箱|ztylwxb@163.com


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赵 浚

审核:王堂新

来源:彝良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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