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2024年09月08日
彝良一餐饮场所擅自设立KTV包房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被处罚
2024-07-09 11:26来源:彝良县融媒体中心

近日,彝良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洛旺乡一餐饮场所擅自设立KTV包房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作出行政处罚。

彝良一餐饮场所擅自设立KTV包房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被处罚

经查明,该餐饮场所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负一楼设立2间KTV包房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存在接纳未成年人娱乐消费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彝良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576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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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彝良一餐饮场所擅自设立KTV包房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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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提醒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任何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都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彝良县文旅局提醒全县KTV和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核实顾客的身份信息,严格落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法定职责,坚决杜绝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擅自开展娱乐经营活动以及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要恪守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文化娱乐场所这一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

投稿邮箱|ztylwxb@163.com

通讯员  陈绍巧

编辑:赵 浚

审核:王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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